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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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9322.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1004元,原告***、***、***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