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岳普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岳普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岳普湖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