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
泉州景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6民初23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住***。

上述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景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翠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兴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泉州景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余俊

审判员陈容妹

审判员傅秀连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鑫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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