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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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59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21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2元,由原告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0326元,由被告***负担1417元,由被告***负担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