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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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巩义市钰航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4011.48元,合计259011.48元; 二、原告***、***、***、***在得到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款的同时退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在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另赔偿原告***、***、***、***因翟新振死亡产生的保险赔偿50万元,合计700000元; 四、原告***、***、***、***在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款的同时退还被告***垫付款129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被告***负担1145元,被告***负担9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2268元,原告***、***、***、***共同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