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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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4002民初6062号 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伊犁分行),住***。 负责人:吴新龙,该分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职员。 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祥龙,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都斯.阿卡西,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乌鲁木齐银行伊犁分行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银行伊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都斯.阿卡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851,621.23元,逾期利息1,415,573.71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2、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抵押的位于昭苏县工矿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新疆伊能电力公司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6.525%。同日,原告与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用其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履行了放贷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返还部分本息。 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辩称,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拟证实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2、最高额抵押合同,拟证实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用其资产提供抵押担保;3、保证合同,拟证实***提供保证担保;4、借款凭证,拟证实原告履行放贷义务;5、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拟证实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质证称以上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确认。 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疆伊能电力公司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年利率6.525%,按月付息,借款用于支付电力工程材料款和劳务费,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1+50%)计算,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承担复息,复息按约定利率计算。同日,原告与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用位于昭苏县工矿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昭苏县房权证20XX字第XXXX、0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国用20XX第XXX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32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二年。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返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25,851,621.23元、逾期利息1,415,573.71元及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851,621.23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1,415,573.71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其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未提供保证担保,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对伊犁伊能房地产公司抵押的位于昭苏县工矿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双方自愿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对抵押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