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25民初27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丘市村民,住***。

被告:***,男,住***。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

负责人:魏竹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生,该单位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6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汇入原告***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账号62×××76);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500元,其中涉案保证金20000元抵顶赔偿款20000元,余款215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汇入原告***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账号62×××76);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6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教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舒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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