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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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25民初27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丘市村民,住***。 被告:***,男,住***。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 负责人:魏竹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生,该单位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6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汇入原告***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账号62×××76);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500元,其中涉案保证金20000元抵顶赔偿款20000元,余款215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汇入原告***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红河分理处,账号62×××76);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6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教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舒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