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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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阳三阳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阳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10元,由被告云阳三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