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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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咸阳唐王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铖昱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600元(依与梁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数额比例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分配),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215010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电动车车损2000元; 二、被告咸阳唐王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6248元(赔偿比例60%); 三、原告***在获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咸阳唐王工贸有限公司、***的赔偿后,返回***垫付的医疗费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20元,原告***负担408元,被告咸阳唐王工贸有限公司、***各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