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重庆龙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110,000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66,598.7元、赔付被上诉人***29,140元(已品迭一审负担的诉讼费);

四、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38,087.35元(已含一审负担的诉讼费);

五、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28,087.35元(已含一审负担的诉讼费);

六、原审被告重庆龙歌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费用;

七、驳回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96元,由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218元,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72元,由上诉人李永军、李永霞、李小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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