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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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元氏县驰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赔偿原告***24281.75元(已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113829.24元。 2、原告***在取得本判决第一条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负担1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路47号元氏县人民法院,邮编:0511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06××××7)。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