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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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3567.0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05元,由***负担284.3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601.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52元,由***负担479.6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174.85元。***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1元,本院予以退回1292.4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