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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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7676.2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9元,由***负担101.0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818.87元。***一审多预交的受理费1818.87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1818.8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负担1.67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609.5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二审多预交的受理费1.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