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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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 哈尔滨世范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贷款保证保险赔付款(包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应赔付的借款本金2,643,758.68元及以3,304,69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后再乘以80%的利息,上述本息清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4,243,600元); 四、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