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商族营销推广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金60,000,000元、利息(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逾期利息(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月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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