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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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市宏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湘0405执保637号 兰州市宏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州市宏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19)湘0405财保4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1560896.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需要续冻结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