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单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437.60元[(13919.56元-100元)×90%];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单座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及住院补贴金额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108600元(总损失122519.56元-医疗费13919.56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210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