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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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57.66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物业服务费累计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次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代缴水电费、污水处理费和电梯、梯灯等各类电费分摊合计977.1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7月17日起以9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