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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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1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