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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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和重庆瑞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650.4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5元,由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和重庆瑞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负担1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