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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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7937.34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账户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对***的追偿权; 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9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19.5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垫付,***、***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支付3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