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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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在川Q×××××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Q1593Z号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0717.2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7468.0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将应承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