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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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庆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6月21日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清偿合计1067227.38元的行为;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返还给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个别清偿债务款1067227.38元,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5元,依法减半收取7203元,由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