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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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0502民初889号民事裁定; 二、原审被告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损失19708.4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审原告宜春国信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811元,由原审被告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