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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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佳星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共计7305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