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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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城支行)账号623059403204435528000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号03223002900013838000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名都支行账号41×××10_0_0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62×××17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开封香榭里支行账号17×××77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06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45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68中存款27903.28元的冻结。 九、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封香榭里支行账号17×××93的冻结。 十、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账号16×××16、16×××24、16×××32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