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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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城支行)账号623059403204435528000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号03223002900013838000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名都支行账号41×××10_0_0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62×××17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开封香榭里支行账号17×××77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06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45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大道支行账号60×××68中存款27903.28元的冻结。

九、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封香榭里支行账号17×××93的冻结。

十、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账号16×××16、16×××24、16×××32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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