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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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5463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35546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预交),由***负担46563元,由***负担35237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预交),由***、***、***、***、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92元(***预交),由***负担15464元,由***负担40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