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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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40622.63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30622.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3665元,原告承担300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