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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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邵武市营销服务部 邵武市卓氏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邵武市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982.69元; 二、被告邵武市卓氏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940.82元,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负担10.6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邵武市营销服务部负担534.50元,邵武市卓氏食品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52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