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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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寿光市庆涛五金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市庆涛五金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寿光市庆涛五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