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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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宁东海友礼品贸易商行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损失补偿费共计49226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宁东海友礼品贸易商行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 214453.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宁东海友礼品贸易商行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023元,由原告***负担8681元,被告宁波市鄞州宁东海友礼品贸易商行负担43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02.5元,由原告***负担2258.50元,被告宁波市鄞州宁东海友礼品贸易商行负担2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