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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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座位险(乘客)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朱某50000元,在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朱某60000元,合计110000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金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0592元,由被上诉人朱某负担2800元,原审被告赵某负担7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4646元,被上诉人朱某负担4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