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331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92‰计算的贷款利息;

二、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以被告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物业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贷款本息。

如果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财产保全费1437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诚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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