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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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俊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俊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8435元予***; 二、***对佛山市俊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3.27元(***已预交),由佛山市俊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63.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