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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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汇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三河圣祥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汇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95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4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泉州市汇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898.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