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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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三门峡镂艺中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789000元及利息、复利共计40643.73元(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及复利),并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按本金3000000元、2019年4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789000元,年利率均按10.8967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复息。

被告三门峡旺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赛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陕县鼎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三门峡镂艺中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7806元,由被告三门峡镂艺中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三门峡旺德福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赛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陕县鼎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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