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芜市铭润经贸有限公司 莱芜永丽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庆达选矿厂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庆达选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莱芜永丽达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铭润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