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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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浩腾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晋城太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 运城市南国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截止2017年11月1日罚息为5047500元,之后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市南国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浩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4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浩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南国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