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8340号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8340号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欧地板公司”)与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雅装饰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欧地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被告图雅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欧地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截止2018年8月30日货款17396元,质保金4000元,合计2139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以1739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的利息1090.2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图雅公司是合作关系,原告为图雅公司供货,图雅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与被告图雅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进行了结算,双方就结算结果签订了《对账函》以表示对结账结果的认可,该《对账函》显示:截止2018年8月30日被告赛欧公司欠原告货款17396元。被告***作为被告图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了该《对账函》。被告图雅公司的未付款明细,已经确认。在2016年4月22日,被告图雅公司收取原告质保金4000元,现退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直至起诉日,被告图雅公司分文未付。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催促被告图雅公司还款,被告图雅公司以各种理由久拖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供货属实,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认可,货款金额17396元是双方2018年对的账,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3396.58元,4000元属于进场费不是质保金不应退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赛欧地板公司向被告图雅装饰公司供应地板,2016年4月22日,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其上载明收取质保金4000元。2018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出具对账单,其上载明被告图雅装饰公司截止2018年8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7396元,被告图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图雅装饰公司签署上述对账单后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欠付货款15396元。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仅支付货款2000元,欠付货款15396元,原告主张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核减被告图雅装饰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图雅装饰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误但未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质保金4000元有其提供的收款收据为证,本院亦予以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图雅装饰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利息、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货款15396元及利息(利息以153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质保金4000元;三、驳回原告西安赛欧地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图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圩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康黎打印:宋延校对:宋延2020年月日送达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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