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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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人民币32155.45元、保费3585.1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及保费总额35740.5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39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