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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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庄江龙日用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520.42元,利息8033.19元、罚息754元、复利157.77元(暂计至2020年7月1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日用品经营部所有的牌号为闽A×××××,发动机号为4375E411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 四、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日用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日用品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日用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