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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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76,945.3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与前述利息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31元,减半收取93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