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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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贷款本金274,040.2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截止至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41,384.86元、本金罚息10,518.13元、利息复利4,873.1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以贷款本息315,42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以该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不得超过以贷款本息315,42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3,000元; 五、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9XXXX,车架号为LFV3B28RXXXXXXXXX,发动机号为268609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25元,减半收取计3,15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