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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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力维斯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物业费共计35869.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负担3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