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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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计7008.24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计41149.97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费用47402.2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负担1453元,由被告***、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