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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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修押金1090625.56元。 二、驳回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3元,已交纳;由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3727元,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11864元,其中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97元;由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329元,由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