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漯河市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430元、违约金243元,合计2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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