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131250.29元、利息4354.21元、手续费1770.85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16元、财产保全费1185.04元,合共4145.2元(原告已预交1185.04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85.04予原告,同时向本院交纳2960.16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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