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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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偃师市华夏路金盾宾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偃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偃师市华夏路金盾宾馆424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偃师市华夏路金盾宾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偃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