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5307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河南省淮滨县,现暂住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栖水龙庭10-2-602,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

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许健审查此案,现已审

查完毕。

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1

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

协议:

一、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01100元,于2020

年11月20日前支付21100元,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

月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

二、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

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

15.4%的标准计算),于2023年2月20日前付清;

三、若申请人***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

为到期,申请人***有权按金额501100元(扣除已付部分)及上

述第二项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

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记员  范书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