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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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5307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河南省淮滨县,现暂住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栖水龙庭10-2-602,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 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许健审查此案,现已审 查完毕。 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1 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 协议: 一、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01100元,于2020 年11月20日前支付21100元,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 月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 二、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 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 15.4%的标准计算),于2023年2月20日前付清; 三、若申请人***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 为到期,申请人***有权按金额501100元(扣除已付部分)及上 述第二项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 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记员 范书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